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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者也会被”竞业限制”吗?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4-01-19



7月25日,李女士来电咨询称,她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李女士问,普通劳动者也会被“竞业限制”吗?

针对李女士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杨志元律师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见企业竞业限制的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人。

杨志元律师指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即使职工属于单位普通员工,但如果其属于负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也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51网

记者:向晓文

编辑:王娅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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